归档时间:2021-03-10

关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上线的通知

来源:市人普办 发布时间:2020-07-03 查看

关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

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上线的通知

 

各市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以下简称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已正式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部署

  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在国家级数据处理节点部署,各级普查机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

  系统访问地址:https://pcq.rkpc.sta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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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

 

  小程序二维码

  http://home.stats.gov.cn/zt/zdtjgz/dqcqgrkpc/wjtz7/202006/W020200616597680270916_r75.jpg

  用户名和密码由各市州人普办与省人普办业务组联系获取。密码下发后,各级普查机构应按强口令重新进行设置。

   二、区划标准与普查机构

   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统一使用截至20206月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以下简称20206月版区划)。在20206月版区划正式发布前暂时使用2019年版区划。

   统计用区划代码未列出但已成立普查机构的县级及县以上单位,需由各市级普查机构于629日前将代码和名称(具体要求见附件1)上报至省人普办业务组,经国务院人普办审定后,交由数据处理组统一导入到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普查机构组织核定辖区内市、县边界,于628日前将市、县边界的变动情况和跨省飞地情况上报到省人普办业务组。

  1.市、县边界变动情况由上级普查机构在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中标绘正确边界,并上报情况说明(见附件2)。

  县边界变动情况由市级普查机构在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中标绘正确边界,并上报情况说明。市级边界变动情况,由涉及的市州向省人普办业务组提供图片文字等变动信息。

  2.跨省飞地由相关机构协商并一致同意后,填写情况说明(见附件2),以市级为单位通过邮件上报。

  3.20206月版区划上线后一周内,上报受区划变更影响的市、县边界情况。

  (二)试点的数据不能导入到正式环境中。试点培训环境将于7月底关闭。

  (三)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地址编码和绘图工作细则》以及《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区划分与标绘操作规范》的要求,开展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

  (四)通过其他方式完成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的地区,划分成果必须与国务院人普办提供的省、市、县边界保持一致,且符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空间数据标准》(以下简称《空间数据标准》)。划分成果由各地自行导入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进行区划代码与图形的匹配,设置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小区。

(五)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中普查小区图制作功能将于8月下旬开放。系统限制普查小区图只允许制作和下载一次,因此,各地应保证在普查小区边界无变化的情况下操作此功能。

(六)国务院人普办数据处理组通过企业微信向省、市两级普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安排专人解答、解决软件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七)各市州应在827日前完成建筑物标绘和普查小区的划分的审核验收工作,并将成果上报到省人普办。

      联系人:郭开金(业务组)、电 话:0731-82212548

  联系人:黎明(数据处理组)、电 话:0731-82213239

    

    附件: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县级及县以上普查机构上报表.doc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县级及以上边界调整情况说明.doc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区划分与标绘操作规范.doc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区划分与标绘系统空间数据标准.doc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技术支持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