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普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益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相应的工作规则。
附件:益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益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附件
益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实施和协调益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23]7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益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普办”),是益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组织和工作协调。
第三条 市经普办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益阳军分区保障处、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益阳调查队、益阳海关、人民银行益阳中心支行、益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市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 机构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经普办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 市经普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市经普办的全面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工作。
各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的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市经普办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市经普办各组成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市经普办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八条 市经普办组成部门和人员依据本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经普办建立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重要问题,布置普查工作。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三)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人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项事宜。
第十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十一条 综合协调组根据会议性质和重要程度编写会议纪要或简报。会议纪要和简报由召集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受主任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公文管理和归档
第十二条 市经普办行文种类分为请示、通知、函、通告、工作简报、会议纪要等类型。
第十三条 市经普办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协调组归口管理,并按照市统计局的公文审批规程办理。
第十四条 以市经普办名义下发的函件,经公文承办的相关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协调组核稿后,报请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到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重要事项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若涉及到其他市直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负责承办的工作组应主动先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
报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第十五条 市经普办内设工作组负责人应对公文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六条 市经普办公文发送范围和分阅: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县市区普查机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或全体人员。
(三)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市经普办全体人员。
(四)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以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五)工作简报。发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市经普办主任、副主任、成员,各县市区领导小组组长、经普办。
(六)会议纪要。发送市经普办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必要时报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发送市经普办全体成员,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综合协调组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
(一)归档范围。在经济普查活动中办理的各类公文、有关文件资料、影像资料等。
(二)归档要求。按照市统计局办公室相关要求进行归档处理,同时将文件、签报电子版留存;有关会议材料电子版应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留存,会议纪要电子版应在签发后2天内留存。
第十八条 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本级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上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的来文和各县市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要办理的公文,由综合协调组按照市统计局机关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市经普办办理的公文。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管理的内容,包括市经普办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的所有非公文性文字、图案、图像和视频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综合协调组负责全市经济普查总体工作信息的编写;各工作组负责本组内开展的较重要工作信息的编写;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开展的较重要工作信息的编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撰写的工作信息,须报综合协调组审核后,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格式发布。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全市普查信息审核和发布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
第六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益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益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用印登记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市经普办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二十五条 如需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章,应由综合协调组派专人负责。
第七章 经费和设备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普查经费根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市统计局党组确定的原则、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监督,必要时可以申请跟踪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工作组根据普查任务提出预算意见,综合协调组协调编制预算,统筹安排普查经费。
第二十八条 各工作组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合理安排节约使用。经费使用前,要提出使用意见,经综合协调组协调后,报市经普办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九条 普查办公设备及其他物资采购统一按照国家和市级采购要求进行,经普设备应依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普查工作中采购的各种设备,要严格按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市经普办组成人员开展的各项公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实施办法精神,认真落实上级经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组织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经普办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泄露。
第三十二条 市经普办有关涉密文件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制度管理,在涉密网环境中进行处理;其他文件的处理按照市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经普办部分人员实行集中办公。经普办工作人员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经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