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通俗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以及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