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3 09:49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工作,明确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根据依法治市、行政执法部门责任制和省统计局对统计法制工作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常务会议全体成员和政策法规科长组成。

 ()成立统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常务会议其它成员任副组长,政策法规科和其它各科室队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成立“统计应诉复议听证委员会”。分管政策法规工作局领导和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为委员。

 ()成立执法检查组。以政策法规科为基本组成单位,根据检查工作要求,从各业务科室中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各区县市统计基层单位实行执法检查。

二、工作职责

 ()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根据省统计局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市统计局实际情况,确定法制工作中带方向性、战略性的问题,制定全年法制工作要点,研究和安排全年法制宣传和执法工作总体目标。

 ()统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指导、协调全局统计执法工作,总结执法中的经验,研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负责较大数额罚款,重大案件的处理。

 ()检查组组长职责。负责统计执法检查的全面工作,执行各项工作责任制度,并把好执法程序关、法律文书使用关、数据质量检查关、取证关和执法形象关。

 ()执法人员职责。执法人员要服从组长的领导,掌握行政执法、统计业务知识,熟悉法律文书的使用,严谨细致,踏实工作,查清统计数据质量,掌握违法事实。

三、管理原则与分工

在统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政策法规科牵头,各专业科室队中心配合,共同完成统计执法工作。

()政策法规科既是对外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执法职能机构,又是局内统计执法的协调、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职责为:1、负责对局机关统计执法人员培训和统计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2、对全市统计调查对象独立开展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稽查。3、负责对局机关执法检查单位名单的拟定、审定和协调。4、负责对所有统计违法案件取证、处罚程序的审查。5、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局机关所有统计法律文书的审核、编号、归档。

()各业务科室队中心配合政策法规科开展统计执法工作,具体职责:1、向局执法检查组提供执法所需资料。2、抽调执法人员参加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3、对不领取统计调查资料、不及时报送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与法规科联系,办理催领、催报事宜。

()为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各业务科室队中心统计方法制度变化情况应及时告知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亦应主动积极到业务科室队中心了解情况,学习新制度。

四、执法程序和要求  

()市统局统计执法调查活动(含经常检查、抽查、立案和咨询等),应在政策法规科制定方案,征得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长同意后才能进行。

()各科室队中心为保证业务工作顺利开展需发催领、催报通知的,必须先到法规科办理登记、编号、盖章等手续后方可发出。催领、催报通知的发出必须注重时效性和取证,一般应在报表或调查资料报送逾期3日内发出,10日内将催领、催报和签收凭证,以及报送结果返馈给政策法规科。

()统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和调查时,如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应对有关违法问题及时取证(包括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物证及综合材料等)。

()所有经查实立案案件的处理,按第五项案件处理权限执行。

五、案件处理权限

统计违法案件以及迟报、拒报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分别按以下权限进行处理:

()对于违法情节比较轻微的,统计执法检查组提出建议,政策法规科按有关规定视情节处理。

()对于违法情节较重,需给予经济处罚的,且罚款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统计执法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政策法规科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批执行。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需给予5万元及以上罚款或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在听取统计执法检查组意见的基础上,政策法规科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交统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对于群众举报的重大案件,由统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委派检查组负责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政策法规科审核报统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查批准后执行。

()在确定拟处罚措施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对象申辩理由正当且经核实成立,可免于处罚或认识态度好,积极整改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除非发现案件办理有错误,原则上不能更改处罚措施。

六、执法注意事项及要求

()必须熟知法律。统计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统计方法制度,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执法。

()必须亮证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

()必须秉公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中发现问题时,不得当场作出结论,不准现场执收执罚。不能以收取咨询或收取其它费用(含补贴、赞助等)代替罚款,严禁“索、拿、卡、要”或变相收取“好处费”。

()必须依法查案。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应依据《湖南省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认真落实,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处理结论都视为无效,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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