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3 16:33 作者: 来源:市统计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机构

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统计局、大通湖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局、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和湖南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统计局制定了《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统计局

                                2020612

 

 

 

 

 

 

 

 

 

 

 

 

 

 

 

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

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夯实统计部门领导责任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不断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刚性约束,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和湖南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益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机关和局属二级机构统计人员、区县(市)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原则,注重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和转变干部政绩观,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的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  责任类别及要求

 

第四条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和分管专业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市统计局内设机构和局属二级机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数据质量管控等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三)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积极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落实企业统计信用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研究制定我市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配强统计执法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提高统计执法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树立统计执法权威。

   第六条 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组织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重要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听取、研究、督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一)组织协调法治工作。组织协调法治建设工作,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组织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及时听取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拟定法治文件。组织拟定年度统计法制工作计划,组织对本局印发的文件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有关文件中予以体现。

   (三)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四)组织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制,组织落实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及时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对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集中研究,及时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审核处分处理意见和执法文书。

   (五)健全法治监督机制。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积极抓好统计执法队伍建设。

   第八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一)落实专业分管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专业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分管专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分管单位、专业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

(三)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分管单位、专业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

(四)健全质量管控体系。根据统计工作业务流程,组织分管专业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查询,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五)建立数据核查机制。组织分管专业通过随机抽查、巡查检查等方式开展数据核查,加强对异常数据的跟踪,按规定将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法治机构,支持配合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监督责任。

   (一)监督责任制落实情况。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监督。

(二)监督统计权力运行。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权、统计调查权、数据评估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权等实施监督,及时报告统计权力运行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强化廉政风险教育。组织指导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廉政建设工作内容,推动统计干部增强依法统计和廉政风险意识。

   第十条 市统计局内设机构和局属二级机构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市统计局机关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负直接责任。

   (一)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自觉学习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专业培训。

   (二)规范统计调查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制定或修订专业统计调查制度。严格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对统计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严格按照统计法及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范围、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查频率、调查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布置和开展统计调查。

   (四)审核查询统计数据。健全完善数据审核条件,及时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对数据报送不完整、异常波动、上报后再作修改以及疑似问题数据等,及时进行查询和核实,并做好查询核实情况记录,发现重大数据质量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五)规范数据质量评估。利用历史统计资料、行业统计资料、部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对专业指标数据的变动趋势、变动幅度及与相关指标的匹配性、协调性关系等进行评估。防止评估的随意性,不断提高数据质量评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开展数据质量核查。经常性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对审核查询评估中发现的异常数据开展重点核查,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控,按规定将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法治机构。

(七)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相关工作,采取日常指导抽查、年度检查的方式,对基层单位统计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推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八)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制,制定统计执法检查计划,适时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认真及时做好举报、移送、转办、交办等案件的查处工作。依纪依法处理统计违法单位、违纪违法责任人。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结果、双随机检查、失信单位等信息。

(九)记录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等行为,并及时如实报告。

 

第三章  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力,市统计局党组要集体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发现存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市委和市纪委市监委报告。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统计局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落实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处理工作。

(六)本地区、本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市统计局内设机构和局属二级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力,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告诫、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一)未认真落实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

(二)未按规定要求制定、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开展统计调查,未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统计数据审核、查询、评估,对发现的重大数据质量问题隐瞒不报。

(四)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发现的统计违法线索未按规定进行移送。

(六)未开展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未组织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八)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统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力,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一)统计调查设计人员未根据统计调查目的和计划,依法设计统计调制度,科学确定调查范围、调查指标、调查对象、调查时间、调频率、调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内容。

(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人员未严格依法依规审查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未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未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

(四)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人员未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未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未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

(五)数据采集人员未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制度,未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调查对象,未如实采集、初审报送调对象原始数据,未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

(六)数据审核人员未及时审核下级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提供的数据,如有疑问未按规定及时退回下级或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

(七)数据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未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

(八)数据质量核人员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调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未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九)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人员未制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未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相关工作。

(十)统计执法人员未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未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本年度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统计机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湖南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