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09 11:05 作者: 来源:市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是什么时间施行?

  答:2019年3月13日国家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3月2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企业统计信用状况认定的原则?

  答: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问:同时具备哪些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答:(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问:企业有哪些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答:(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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