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统字〔2021〕45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等。
二、问:介绍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包括总则、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办法》明确了统计调查项目的定义、项目制定的范围和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注意的事项,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审批材料和批准决定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就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等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说明,对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和审批涉及的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三、问:《办法》中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的定义和范围是怎样的?
答:《办法》 第五条: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省直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在国家统计局和湖南省统计局的调查项目之外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省统计局制定并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或者省直部门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包括增加调查内容、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增加调查单位等,按本办法管理。
四、问:《办法》中规定申报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统计调查项目时,制定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二)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报告,征求相关地方、部门或专家意见情况,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新建项目可行性测试情况,修订项目的修订说明、上期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三)统计调查制度;
(四)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五)对外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六)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函,说明委托事项和经费保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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