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程(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08 14:50 作者: 来源:益阳市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程(试行)》解读

 

来源:湖南省统计局  

 

一、问:《湖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主要依据的规章制度包括:《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

二、问:介绍下《规程》的主要内容。

答:《规程》包括总则、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处理处罚、档案管理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三条。《规程》进一步明确了检查前期准备、现场检查程序、检查情况的处理、检查报告撰写等统计执法检查的完整流程及各个环节的重点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对统计执法监督主体、内容、程序、方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规范,对执法监督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保障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三、问:《规程》中有关全省各级统计执法监督组织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规程》第五条“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管理、指导本辖区内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统计执法监督机构指导。”就是对全省各级统计执法监督组织管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的具体要求。

县级以上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统计机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如实向上一级统计执法监督机构报告《统计执法检查一览表》,并通过联网直报系统报送《统计执法检查处理信息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调查表》。省统计局建立全省统计执法人才库,对全省统计执法人员实行统一调配、集中管理,市级对统计执法人员管理可参照执行。各级统计机构对于上级抽调人员指令和执法要求应当执行。

四、问:《规程》中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前成立检查组和检查前期准备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统计机构在实施单项执法监督检查前,应当成立检查组,由本级统计机构负责人指定组长,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检查组。检查组组长可指定副组长。检查组可设若干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至少有2人具有统计执法证。各组设小组长1名,由小组长指定1人为案卷审查人员。

检查组按要求编制单项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检查依据、范围、内容、程序、检查组组成、进度以及工作要求等。同时,应当提前收集被检查地区(单位)的统计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资料,研究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准备相关文件、执法文书和执法设备。

检查组成员必须具有必需的统计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要在检查前开展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执法监督程序、统计执法监督实施方案、现场检查实务、相关业务要求、工作纪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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