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施行10周年答记者问
编者按:2010年6月1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正式实施,今年是施行10周年,当前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准备工作正在各地如火如荼进行中。10年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施行情况如何,在保障人口普查顺利进行方面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日前,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施行10周年相关问题,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受了《中国信息报》记者专访。
记者:今年是《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施行10周年,请问在人口普查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答: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涉及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社会各界及公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今年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人口普查,更需要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共同努力。同时,人口普查工作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普查机构的设立、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普查经费的安排、普查的宣传动员、普查数据的采集、汇总、处理和发布等,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依法行政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公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普查目的、普查原则、普查任务、普查对象、普查范围、普查的组织实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依法保障人口普查的有序开展,维护人口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赢得普查对象的信任、支持与合作,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是如何促进人口普查对象积极配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
答:《条例》对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组织实施、普查资料管理和公布、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对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人口普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严格界定。
今年实施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可以由普查员使用PAD或智能手机入户登记数据直接上报,也可以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同时,此次普查还将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通过在普查指标设置中增加公民身份号码,实现与公安、卫健等部门行政记录的比对核查。为了充分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赢得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一是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依法予以保密;二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四是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人口普查对象需要履行的普查义务,《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记者:在人口普查中,人们会担心个人信息泄漏,《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如何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答:刚才也提到,《条例》对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同时,《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也明确提出,“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登记方式的改变,减少了数据收集上报的中间环节,提高了普查数据质量,也加强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
记者:《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为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保证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完整,是人口普查的核心要求,也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为了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条例》规定:一是明确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二是要求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是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四是规定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五是规定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六是明确了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理规定。
在今年开展的统计督察中,将人口普查工作作为重点督察内容,必将有力推动《条例》的全面遵守执行,提高人口普查数据质量。
记者:如果人口普查中有违法行为,《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如何处理?
答:《条例》对人口普查中三类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以及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人口普查机构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普查人员,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三是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国家统计局和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